28 繼承人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違反民法第 1158 條到第 1160 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
法完全獲得滿足,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
(B)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C)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對於不當受領之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D)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統計: A(391), B(361), C(430), D(563), E(0) #2801336
詳解 (共 10 筆)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1158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A)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V
(B)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V
(C)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對於不當受領之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V
(D)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D)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D)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因此受有損害,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民法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針對第3項說明: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三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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