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何者已經失效?
(A)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或機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
(B)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C)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標準之機關或機構,應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D)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 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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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 46 條非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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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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