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金保險契約之生存年金部分
(A)不得有除外責任原因,但得有除外責任期間
(B)不得有除外責任期間,但得有除外責任原因
(C)得有除外責任
(D)不得有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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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3), C(67), D(229), E(0) #896009
統計: A(32), B(73), C(67), D(229), E(0) #896009
詳解 (共 2 筆)
#3506088
除外責任呢?簡單地說:就是保險不賠的情況。或許妳會很納悶,買保險不就是要『賠』,為何還有不賠呢?其實主要是因為~保險的真諦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去幫助少數人。如果這個美意會違反『公序良俗』造成更多的悲劇,當然就需要小心了!另外有些是屬於無法抗力的狀況,當時保單中並未計算該項成本於其中,因為『沒有收費』所以就不賠。
| 年金的意義,通常將其界定為:「年金係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支 |
| 付定期給付契約金額的一種契約」。或「對個人在特定期間或生存期間繼續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 |
| 制度或契約 」。 |
| 若年金的給付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稱確定年金,由於確定年金所涉及的因素事先早 |
| 已確定的,並無任何不確定因素存在,故確定年金僅為一種給付的方式。若年金的給付以被保險人 |
| 的生 存為條件,因在計算上須考慮生存機率的因素,具有保險的功能。 |
年金保險不得有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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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206
樓上沒回答到問題
這裡針對題目回答
為什麼沒有除外責任?
• 在「人壽保險(身故給付)」中,會有除外責任(例如:故意自殺、被受益人故意致死),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或道德風險。
• 但在「生存年金」部分,給付條件單純只有「生存」。被保險人不可能透過「故意生存」來詐領保險金,這不具備道德風險的誘因。因此,年金保險契約的生存給付部分,規定不得設有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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