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自民國80年修憲以來,各項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之任期有的增加、有的減少,甚至廢除,請問任期增加的是:
(A)正副總統
(B)立法委員
(C)監察委員
(D)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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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60), C(102), D(213), E(0) #1412516
統計: A(12), B(360), C(102), D(213), E(0) #1412516
詳解 (共 4 筆)
#1469632
中華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於2008年1月12日舉行,自本屆起,立法院委員由原先的225席減半至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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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317
正副總統-憲6年,得連任一次;憲修4年,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憲4年,得連任;憲修4年,得連任
監察委員-憲6年,得連任;憲修6年,無連任
大法官-憲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監護)宣告才得免職,依法律才能停職、轉任或減俸;憲修8年,不得連任。
憲修前的大法官簡直爽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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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018
司法院大法官15人,任期8年,並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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