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自民國80年修憲以來,各項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之任期有的增加、有的減少,甚至廢除,請問任期增加的是: 
(A)正副總統 
(B)立法委員 
(C)監察委員 
(D)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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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60), C(102), D(213), E(0) #1412516

詳解 (共 4 筆)

#1469632

中華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於2008年1月12日舉行,自本屆起,立法院委員由原先的225席減半至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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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967
立委在憲法六十五條 任期三年 憲法增修條...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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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317

正副總統-憲6年,得連任一次;憲修4年,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憲4年,得連任;憲修4年,得連任

監察委員-憲6年,得連任;憲修6年,無連任

大法官-憲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監護)宣告才得免職,依法律才能停職、轉任或減俸;憲修8年,不得連任。

憲修前的大法官簡直爽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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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018

司法院大法官15人,任期8年,並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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