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不是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A)信託業負責人獨資之事業
(B)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C)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負責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人員
(D)信託業負責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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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25), C(705), D(1398), E(0) #1709549
統計: A(306), B(125), C(705), D(1398), E(0) #1709549
詳解 (共 6 筆)
#2747628
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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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739
信託業法
第7條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
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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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133
信託業負責人、董事:董事長~副理
大股東持有信託業5%,或持有企業10% 以上
信託業持股5%以上企業
運用決定權:信託部的經、副、襄理,運用科科長、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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