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多少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5), B(153), C(3853), D(66), E(0) #693720
統計: A(115), B(153), C(3853), D(66), E(0) #693720
詳解 (共 2 筆)
#1176122
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28
0
#114577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2條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