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遇有相關情形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時,下列執行方法何者正確?
(A)開啟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
(B)依現場實際狀況,抑止或排除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並啟動備份裝置
(C)於受污染影響範圍之虞之區域,分別選擇適當地點,每 6 小時執行一次前款採樣分析至承受水體恢復背景值為止; 其水質分析結果應立即提供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
(D)繼續生產或服務作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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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14), C(140), D(11), E(0) #1967087

詳解 (共 1 筆)

#5140596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

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選項A錯誤)

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選項D錯誤)

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 (污) 水,無暫時貯存設施

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 (污) 水之作業。

四、依現場實際狀況,抑止或排除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並啟動

備份裝置。(選項B正確)

五、依廢 (污) 水中污染物性質,執行適當的污染控制並減輕危害。

六、對受污染水體立即採樣分析水體水質,其分析項目應包括:氫離子濃

度指數、溶氧、化學需氧量、導電度及其製程中含有害健康之物質。

七、於受污染影響範圍之虞之區域,分別選擇適當地點,每小時執行一

次前款採樣分析至承受水體恢復背景值為止;其水質分析結果應立即

提供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選項C錯誤)

八、鄰近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申請

廢 (污) 水緊急納入或委託處理。

九、無法於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期間內排除污染行為時,應設置管線

將未妥善處理之廢 (污) 水排放於第二條之承受水體區域範圍外。

十、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通知納管用戶,減少廢 (污) 水排放。

十一、應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或受污染水體之用水

事業單位、管理單位。

十二、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 (污) 水,應設置

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並妥善處理或委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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