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4條
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D二、【地上權】。→C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A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Ⅱ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28.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非屬應向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