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8.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依規定均有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