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
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第 3 條節錄
28.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之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候補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