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小耀在去年7月31日自診所離職並取得離職證明,預計8月25日至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由於依據物理治療師
法,停業可於30天內申報,所以小耀的執業執照仍放在身邊。8月12日收到原診所主管來電,表示人手短缺希 望回來幫忙幾天,因此小耀8月12日至16日又回到診所進行物理治療業務。直至8月25日,小耀持7月31日之離 職文件,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耀8月12日至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
(B)小耀若未更新離職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登錄之資料將顯示7月31日停業、8月25日變更執業處所
(C)小耀於變更執業地點時,除了主管機關外,亦須向當地公會提出資料並申請公會變更登記證明
(D)小耀自7月31日離職後,8月12日至16日於原診所從事物理治療之健保點數,主管機關不予支付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物理治療師法》第10條1. 物理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