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我國已有金融機構甲成功的將其可產生現金流量之房屋貸款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其資產移轉與本身以外之信託業乙,以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銷售與投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信託之受託人
(B)該案例屬有價證券信託
(C)該案例屬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D)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非信託業亦得擔任該類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人
統計: A(22), B(72), C(584), D(68), E(0) #3660753
詳解 (共 4 筆)
-
角色拆解: 甲(金融機構)是「創始機構(委託人)」,乙(信託業)才是「受託人」。
-
詳細說明: 金融機構甲把自己擁有的房貸債權與抵押權(資產),移轉給獨立的信託業乙。在信託法理中,把財產拿出來的人是「委託人(創始機構)」,負責管理財產並發行證券的乙才是「受託人」。
-
錯誤核心: 移轉的資產本質不同。這叫做「金融資產證券化」或「特殊目的信託(SPT)」,絕非有價證券信託。
-
詳細說明:
-
有價證券信託: 是指委託人拿「股票、債券」來交付信託。
-
本題案例: 金融機構甲移轉的是「房屋貸款債權」及「房屋抵押權」,這些屬於一種「債權/資產」,乙信託業收下這些資產後,才去「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因此,信託的標的是資產,而不是有價證券。
-
-
錯誤核心: 受託人具備高度專屬性,非信託業「絕對不得」擔任。
-
正確法規: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的受託人,必須為「信託業」(且必須是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或信託公司)。
-
記憶盲點: 許多人會和「特殊目的公司(SPC)」搞混。如果是走公司型的資產證券化,負責人或創始人限制不同;但本題題目已經表明是移轉給「信託業」,屬於特殊目的信託(SPT)
ㅤㅤㅤㅤ,依法受託人就只能是信託業,不能由一般公司行號擔任。
「房貸拿去證券化,信託標的是房貸債權,不是最後發出去的證券。」
因為房屋貸款本質上就是銀行對借款人所擁有的金錢債權,而房屋上的抵押權則屬於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將這兩者信託給乙進行證券化。
信託種類看「放進去的是什麼財產」,不是看最後發行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