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集會遊行法》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B)不服處罰應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起訴願
(C)其裁處權時效為 3 年
(D)其執行權時效為 3 個月
(E)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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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3), B(530), C(630), D(404), E(1504) #3436870
統計: A(1363), B(530), C(630), D(404), E(1504) #3436870
詳解 (共 5 筆)
#6454004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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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160
(A)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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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服處罰應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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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裁處權時效為 3 年→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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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執行權時效為 3 個月→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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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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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106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1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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