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票據法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效力如何?
(A)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B)該背書具有背書效力
(C)視為保證之記載
(D)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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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24), C(16), D(9), E(0) #1727284
統計: A(758), B(24), C(16), D(9), E(0) #1727284
詳解 (共 1 筆)
#6597085
這是一個關於《票據法》規定的問題。
問題:
票據法規定,到期日之後的背書,效力如何?
核心概念:
在票據法中,「背書」是一種重要的票據行為,目的是將票據上的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然而,票據的流通性在到期日之後會受到限制。
根據台灣的《票據法》第41條規定: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發票人、承兌人或付款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致未獲付款,並因此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無對價而簽名為票據上之行為者,對於票據債務人,不負責任。」
而與此題更為相關的是**《票據法》第42條**: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解釋:
* 到期日前背書: 具有票據法上的「背書效力」,也就是說,背書人除了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外,還承擔了「保證付款」的責任(追索權)。如果票據到期不獲付款,被背書人可以向背書人追索。
* 到期日後背書: 據上述法條,此時的背書不再具有票據法上的背書效力。其效力降為「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這意味著,背書人將票據上的債權(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的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但不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如果票據到期不獲付款,被背書人只能向發票人請求,不能再向背書人追索。
因此,題目問到期日後的背書效力,答案就是「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選項分析:
(A) 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正確,符合票據法規定。
(B) 該背書具有背書效力:錯誤,背書效力已因到期而喪失。
(C) 視為保證之記載:錯誤,這是票據法上另一種行為「參加付款」或「保證」的概念,與此無關。
(D) 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錯誤,票據法規定到期日後的背書是降級為普通債權讓與效力,並非假裝是到期日前所為。
所以,正確答案是 (A) 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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