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若教育的實施能顧及學習者身心發展的特性、需求、自由意志與興趣,不採強制或 高壓的方式,此種做法符合了皮特斯(R.S.Peters)的那一個教育規準?
(A)合自願 性;
(B)合價值性;
(C)合認知性;
(D)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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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38), B(239), C(214), D(322), E(0) #28509

詳解 (共 4 筆)

#344711
(一)合價值性──教育一種價值傳遞與創造的活動。教育活動內涵不管如何複雜分化,都應該是有價值的活動,就常識觀點而言,是有意義的、合理的、適切的、可欲的;就價值論觀點而言,是內在的,非工具性的及普偏的價值。

(二)合認知性
──所謂認知的活動,旨在求真,辨認事實,不僅在事實的正確認知,對認知的原理原則要能洞察與了解,才能獲得完整的知識,而非零碎的記憶和背誦。

(三)合自願性──亦即自願的歷程,一方面考慮教材要合乎學生身心發展歷程,不能以強迫方式、填鴨式、灌輸式的方法揠苗助長。另一方面更應輔導學生獨立思理性判斷及道德自律才能愉快有效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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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415
題目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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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5
答案是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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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76
皮斯曼,理論中沒有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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