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屬於:
(A)形成處分
(B)下命處分
(C)確認處分
(D)負擔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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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7), B(284), C(210), D(34), E(0) #245203

詳解 (共 3 筆)

#234441
(A) 形成處分:係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 例如:公務人員之任命、行政機關對社團章程變更之認可、撤銷許可之執照。
(B)
下命處分:係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 例如:警察機關對違法之集會遊行命令解散、警察對酗酒泥醉之人的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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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94
C. 確認處分: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
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具有拘束力之確認。學者有稱此為中性處分
。例如:公務員年資之確認證明、出生登記。

D. 負擔處分:凡對於所涉及之人,給予法律上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無論是干涉
權利、駁回授益處分之申請或廢棄原有之許可。例如:學生退學、申請建照
之駁回、課稅、徵兵、免職處分、罰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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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6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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