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酒後駕車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有關取締酒後駕車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A)為確保採證程序合法及證據能力,並避免執勤員警承擔違法採證風險,自113年2月25日起,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於強制抽血前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不宜先抽血再報請檢察官許可
(B)汽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其他以電力驅動之慢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應移送法辦,製單舉發,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行駛或使用;該汽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當場移置保管或得由該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駛離
(C)酒駕肇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者,原則上不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函)送檢察機關
(D)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移送時無須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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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466), C(97), D(99), E(0) #3414401
統計: A(132), B(466), C(97), D(99), E(0) #3414401
詳解 (共 5 筆)
#723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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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80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2.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
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3.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
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
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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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398
(B)道交條例85之2條:原因消失後持收據及行照領回車輛。
非選項後段稱「或得由車主或委任第三人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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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349
(B)要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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