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該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為合夥經營之事業為擔保授信時,其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其中所稱「規定金額」係指:
(A)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孰低
(B)新台幣三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孰低
(C)新台幣五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孰低
(D)新台幣十億元或各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十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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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248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