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A)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B)與行政機關締 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C)與行政機關締結民法契約之相對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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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79), C(3388), D(727), E(0) #145201

詳解 (共 4 筆)

#124802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C選項指的民法契約因屬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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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59
民法契約~~~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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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23
行程20
當事人:申請人、相對人、陳情人、參加人(所有依行程法規定參加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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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99
請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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