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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政府採購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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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有關共同投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已得互為補充,故機關 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再規定允許其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並非指發票全由代表廠商統一開立
(C)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得經機關同意後變更
(D)共同投標廠商成員 有破產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關於另覓之廠商資格應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繼受
捷運◆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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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 10706 桃園捷運:政府採購法#7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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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19/05/03)
(A)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 投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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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mmer070707
高二下 (2018/10/26)
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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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有關共同投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已得互為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