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A)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B)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超速並違規於紅燈右轉,僅能從一重處罰
(C)知名商家為漏報銷售額逃稅,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從一重處罰
(D)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
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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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28), C(1447), D(678), E(0) #3010165
統計: A(152), B(128), C(1447), D(678), E(0) #3010165
詳解 (共 4 筆)
#5856082
不販賣,大家一起努力。
逃漏稅與故意不開統一發票同屬營業行為,故一事不二罰。
逃漏稅與故意不開統一發票同屬營業行為,故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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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709
國外犯罪判刑確定,回國後仍會被審判一次,為屬人原則。
國外犯罪有坐牢,回國後仍被處以有期徒刑,要看法官是否願意讓你折抵坐牢天數,折抵後仍要坐牢。
為一事二罰~
資料取自以下網站:
https://law.medpartner.club/double-punishment-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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