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人身自由為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為充分保障人身自由,大法官作成諸多解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為非?
(A)強制隔離雖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不與外人接觸之義務,雖其係
為達成防疫之目的、但仍與刑事被告身體自由拘束之情形相同,故有憲法第8條之適用
(B)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只要有法律授權依據,行政機關即得自由為之,不論拘
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久暫,均不須由法院事前審查
(C)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8
條第1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由法院審問
(D)依釋字第708號解釋,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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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232), C(45), D(48), E(0) #1844919
統計: A(88), B(1232), C(45), D(48), E(0) #1844919
詳解 (共 4 筆)
#3024115
A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範疇。
B選項,錯誤。我國法律只授權行政機關得視具體實情,進行短時性〈24小時內〉的人身
自由之拘束〈如家暴受害者之緊急安置、避免暴行或鬥毆有害公共安全之管束
等〉。
C選項,屬於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範疇。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D選項,大法官解釋;人身自由屬於民主國家之核心理念,自然以最大利益的角度保障其
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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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039
A選項不是在說釋字690嗎
惟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
想知道A為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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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365
釋字708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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