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者?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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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4335), C(121), D(6), E(0) #1869069

詳解 (共 3 筆)

#3201549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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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992
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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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096

民法184條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懸賞廣告
民法164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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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540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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