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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 者?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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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奶黃包 高三下 (2018/01/11)
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不當得利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看完整詳解
1F
r70218 大二上 (2017/07/18)

phpAAfRIT#s-952,122

資料來源: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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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yc YU 小六下 (2017/10/18)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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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