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長官不得雇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
(A)二親等
(B)三親等
(C)四親等
(D)五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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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84), C(67), D(25), E(0) #2084457

詳解 (共 2 筆)

#5004361

工友管理要點

五、各機關僱用工友,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工友。但屬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請移撥之同意,不在此限。

各機關僱用工友,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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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3987
(A)二親等(X)
(B)三親等(O)
(C)四親等(X)
(D)五親等(X)

工友管理要點
三、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三項另定之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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