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立學校與教師成立聘任契約後之關係為何?
(A)公法關係
(B)私法關係
(C)委任關係
(D)混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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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0), B(358), C(77), D(24), E(0) #146369
統計: A(3410), B(358), C(77), D(24), E(0) #146369
詳解 (共 4 筆)
#475432
公立學校:行政契約
私立學校: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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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8
裁判字號: |
|
| 裁判案由: |
教育事務 |
| 裁判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
| 裁判要旨: |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 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 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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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5
釋字30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 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 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大法官並沒有明白表示是公法關係。但從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義務涉及學生受教權及講學自由,以及救濟管道為行政訴訟等規定來看,應該可以肯任是公法關係。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 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 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大法官並沒有明白表示是公法關係。但從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義務涉及學生受教權及講學自由,以及救濟管道為行政訴訟等規定來看,應該可以肯任是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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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70
釋字第 382 號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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