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於下列何種情形,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A)護照逾期不及等候換發
(B)護照遭外國司法機關扣留
(C)持外交護照者
(D)於護照增刪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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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2), B(145), C(72), D(14), E(0) #2398219
統計: A(1522), B(145), C(72), D(14), E(0) #2398219
詳解 (共 6 筆)
#4204514
護照條例
第 23 條
I.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II.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I.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II.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第 26 條
I.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II.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I.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II.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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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392
(A)護照逾期不及等候換發
(B)護照遭外國司法機關扣留
(C)持外交護照者
(D)於護照增刪塗改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 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 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A)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
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第 23 條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
通知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
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
應敘明管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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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6309
(D)
第25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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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332
有護國護照:
「逾期、遺失、滅失」來不及換發,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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