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 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 者,則全數查核。
28.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應 (A)佔當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