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時,明定價金「十萬六千元」,但另一條款則記載「價金99,999元 ,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A)先探求雙方真意
(B)十萬六千元為準
(C)依 99,999 元為準
(D)契約不明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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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149), C(26), D(27), E(0) #2108140

詳解 (共 3 筆)

#4265991

民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有關數字的判斷,皆應以「探求當事人原意」為先,如無法才能根據文字、數字及次數、額數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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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851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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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788
民法第四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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