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考量公立學校校長能否聘任幼兒園老師成為附設幼兒園主任之狀況,是否涉及利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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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uiping Lin 小三下 (2022/02/10)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 條 1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 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2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 指揮監督之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