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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關於股東召集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說明,何者錯誤?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B)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C)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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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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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30):

公司法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 173-1 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D錯誤)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50%股份之股東,始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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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23/12/02):

公司法

第 173 條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 173-1 條

  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證券交易法
第 43-5 條
1.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5.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
3.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4.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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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關於股東召集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說明,何者錯誤? (A)繼續一年以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