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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則下列何者不是其可能面對的法律效果?
(A)加徵滯納金
(B)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C)就其應納稅款加計利息
(D)處以一至十倍罰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7F
薇欣 高三上 (2013/01/09)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 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所以短報或漏報是1-5倍 短開或漏開是1-10倍
8F
Candice 大一上 (2016/07/30)
51 條 短漏開 是漏稅罰範圍 處5倍以下--->漏稅已成立
即已過申報期, 漏開之發票確定沒有申報構成逃漏稅捐之處罰
52條是 行為罰 處1-10倍之罰鍰
即稽徵機關查到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 惟查獲時未屆申報期, 僅構成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與稅捐稽徵法44條競合)
尚未構成逃漏稅捐之事實
9F
Allan Pan 大二上 (2016/10/17)

第52條現已改成罰5倍以下囉

20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