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導護工作為訓導工作之一環。下列何法中,規定有「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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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Hong-Wei 高二上 (2010/02/01)
第 13 條 國民敎育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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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給自己[讚]聲(111國中 大一下 (2019/03/0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 1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 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法源:國民教育法第21條 第 21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也就是,施行細則不屬於法律,充其量是一種教育部向下的行政指導與施行準則。 另外,關於導護,教師法規定教師有遵守聘約的義務,若依照聘約,或是依照校務會議通過導護工作辦法而執行導護工作,自然也受到《國家賠償法》的保障。但也相對約束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法律方面,唯有一條法律相關者為: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