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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在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A)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
(B)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
(C)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內
(D)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1)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10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在幾年內未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