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台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107年度總公司所得為$1,000,000,分公司所得為$500,000,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台幣$150,000,則甲公司在美國所繳納之所得稅,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多少?
107年起,營所稅稅率則將從現行 17% 調高為 20%,
應為(100+50)*0.2=30
50*0.2=10
30-10=20>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台幣$150,000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150,000更正答案:B
(100+50)*0.2=30
100*0.2=20
30-20=10
min(10,15)=10
可扣抵最高限額為10萬
16 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台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97年度總公司所得為$1,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