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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有召集第 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
(B)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要領得建造執照,始可辦理公寓大廈銷售
(C)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負有移交共用部分等之義務及移交期限
(D)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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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2/04/06)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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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 邀請碼 17176 高三下 (2023/10/26)
(A) 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有召集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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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6/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前項規約草約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3、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4、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5、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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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芸 小一上 (2024/08/28)
(A)公寓 第28條1項: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B)公寓 第58條1項:
公寓大廈起造人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C)公寓 第57條1項: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D)公寓 第56條1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