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特別生效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10F
|
11F
|
12F 陳曼芸 小一上 (2024/08/30)
(A)公寓 第33條2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B)公寓 第33條3款: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C)公寓 第33條1款: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公寓 第3條5款: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