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處分:凡行政機關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變更或撤銷、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同時先為處分加理由者,均屬重複處分,不生任何效
第二次裁決:行政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對於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重為實體上審查,但並未變更先前處分。
我挺喜歡7F薰衣草紫的口訣:第二次來真的我自己的白話理解~重複處分:行政機關覺得人民的申請和前面差不多,沒有要重新實體審查的意思(機關OS:阿不是跟之前一樣嗎?!懶得審查XD)所以對於原有的處分都沒有做更改,最多加一點(冠冕堂皇的)理由告訴你為啥原先那樣處理(有點敷衍的味道?)連完整記載都懶~
第二次裁決:行政機關重視人民再次的申請,認真重新實體審查一次(當作新的一次處理?),所以雖然沒有動之前的原處分,但新的處分已和之前的不一樣。判斷行政機關有無敷衍人民再次的申請第二次裁決的證據:1.改變(不論有利or不利的改變、理由的改變、法令的改變、主旨的改變、教示紀載的改變、增添/改變附款都算)
2.可判斷出行政機關有實體審查(依行...
2.可判斷出行政機關有實體審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重開程序or透過前面的改變判斷行政機關有重新認真處理所以才有改變)
我個人覺得重點是第二個:有無實體審查。因為也有可能再一次審查後還是和原本做一樣處理(雖然結果一樣,但行政機關有認真處理,也因為他有認真,可以救濟,參考如下)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 區別實益(可否救濟)這也是下一題的答案重複處分不得救濟,所以只能依原處分救濟,訴願期間自原處分生效起算
第二次裁決可救濟,以新的處分生效起算訴願期間以上是我的想法與整理,歡迎指教
情況: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品性端正,無犯罪紀錄」者,得申請歸化。甲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