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以金錢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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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揉炳 小二下 (2013/04/20)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993
(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受損害之「人民」可請求賠償。人民一詞解釋上,包括自然人(即一般之民眾)及法人(如公司、財團、社團)在內。資格上亦無限制,故原則上包括公務人員。學理上亦肯定包括自治團體(如台中市)在內,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違法損害其權利時也可請求賠償,但於例外情形,如依法受監督之事項,則不在適用之列。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71判決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人民」乃指應受公權力支配之一般人民,至於特別權力關係與國家基於主權之作用,對其管轄所及之一般人民行使公權力,與人民發生一般關係者不同。因此認為軍人非一般人民,其... 查看完整內容 |
3F mou 國三上 (2013/06/07)
資料來源 http://www.gamez.com.tw/thread-465870-1-1.html 早期國軍的權利被極度壓縮,國軍幾乎無法享有一般平民該有的基本權,直到幾個案件浮出台面,人民也不斷抗議聲援,國軍也是國家的一般人民的說法,漸漸被世人所認同。 依據97年台上字第449號謂:軍人撫卹條例所為之給付,乃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之恩惠,與國家賠償其權利受損之性質不同,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上開賠償金額。又依據 95年台上字第2540號謂:軍人撫卹條例獲有給付,該給付並非損害賠償,自無毋須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這兩個判例都肯認依軍人撫卹條例所發給的撫卹金,是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的恩惠,與國家賠償法因其權利受損的性質不同,國防部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國家賠償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