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9行政訴訟應向何一機關提起?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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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331), C(31), D(14), E(0) #779284

詳解 (共 2 筆)

#1074752

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2. 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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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題  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發布日期  101-05-10
行政訴訟新制壹、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上開新修正之法案,以及100年5月25日總統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增訂241條之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上訴審強制代理)等規定,均預計於101年9月6日施行。

我國行政訴訟法於89年大幅修正施行,改採二級二審制,並增加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維護公益訴訟等類型,使民眾權益更有保障。惟改制以來,辦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之法院僅有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所,民眾就審或尋求訴訟輔導並不便利,尤其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更須舟車勞頓。此外,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救濟事件,囿於行政法院人力不足,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致迭受外界批評。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司法院及行政院於99年9月起,分別將行政訴訟法相關修正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於100年3、4月間審查完竣,並於5月、6月及10月間分別召開多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在10月19日及25日2次協商達成共識,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完成三讀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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