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程序①審核通知聲復之展期 ②聲請覆議 ③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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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芳逸 大三下 (2022/07/17)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25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