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大幅修正,下列有關本次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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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榜 高二下 (2021/12/14)
截錄「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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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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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1/28)
(1080531 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九十六點第一項,觸法兒童應排除本法之適用,爰刪除本條規定。
(1110105 廢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者,亦同。 前項受保護處分之兒童,執行開始前或執行中已滿十五歲者,逕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不適用第三章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