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第 1031-1 條
21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