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 依據桃園市現行廣告物管理規定,哪一種廣告物屬於張貼廣告 物
(A) 黏貼於建築物牆面的帆布廣告
(B) 樹立的廣告牌坊
(C) 公 車廣告
(D) 用鷹架搭建的帆布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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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23), C(6), D(7), E(0) #1771770

詳解 (共 2 筆)

#3522516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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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259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
告。
二、插設懸掛廣告:指插設、懸掛之旗幟、布條、帆布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三、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並區分為正面式招牌廣告及側懸式招牌廣告。
四、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
板、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五、遊動廣告:指於車、船等交通工具或其他移動式工具設置之廣告。
六、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七、其他廣告物:指前六款以外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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