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5. 若有正當理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在期限屆滿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