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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種議案以普通決議之同意行之?
(A)解任董事
(B)董事競業許可
(C)減資(未涉及變更章程)
(D)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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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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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23/12/02):


  出席數 同意數
特別決議 三分之二以上 過半數
普通決議 過半數 過半數


第 106 條

  1.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2.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3.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4.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第 199 條

  1.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09 條

  1.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

  1.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2.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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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種議案以普通決議之同意行之? (A)解任董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