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3-1條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19. 張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張三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