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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甲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積欠員工薪資3 個月,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代為墊付後,勞工保險局得循下列何項法律途徑向甲求償?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行政訴訟
(C)作成償還之行政處分
(D)提請勞資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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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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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2/1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9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9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5月6日 解釋爭點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 解釋文         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 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 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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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新鮮的竹子 研二上 (2017/12/02)

不好意思~想藉這題問一下

勞保局跟雇主本身是什麼關係呢? (不是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時)

是公法關係抑或是私法關係?

7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1/28)

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提起民事訴訟

8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11/10)

積欠工資屬於私法之爭執。

4 甲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積欠員工薪資3 個月,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以及積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