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積欠員工薪資3 個月,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以及積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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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2/1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9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9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5月6日 解釋爭點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 解釋文 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 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 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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