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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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3/05/23)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6 |
8F 不懼風雨,終會有光。 大三上 (2024/01/17)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 (A) 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民法§125~§128與§144間消滅時效: 2年:車禍、通姦、誹謗、刑事案件、餐飲費、貨運費、商品交易、租車的租金、旅館住宿費等。 5年:薪資、紅利、贍養費、加班費、勞保費、退休金、租借款利息、特別休假工資、公寓大廈管理費等。 15年:借款、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ex.借款的消滅時效計算方式:甲在111年1月1日向乙借100萬,二人約定在112年1月2日還錢,過了期限後甲避不見面,這時乙可向法院聲請追討欠款,追討時效直到127年1月1日為止。 ①「借款」的消滅時效:15年。 ②消滅時效「開始行使」時間(雙方約定...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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