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 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 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A、發行B保證C、保管 D、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
(A)AC
(B)AD
(C)AB
(D)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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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941), C(78), D(661), E(0) #63836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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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保險人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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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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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破產所以沒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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